尊敬的客户:
近期多次发现有不法分子冒充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诈骗活动。在此,我所对该等诈骗行为作出强烈谴责。我们将彻查并对不法分子追究法律责任。 敬请广大客户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
联系人:张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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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中的“权利”与“义务”是一个核心议题,它涉及辩护律师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双方。其内容可概括如下:
一、辩护律师的核心权利与义务
辩护律师是行使辩护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业主体。
(一)主要权利
介入时间提前: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可以辩护人身份介入,犯罪嫌疑人自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律师。
会见与通信权: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特定案件外,辩护律师凭“三证”即可会见在押当事人,看守所应及时安排,且会见不被监听。
阅卷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而不仅限于“犯罪事实材料”。
调查取证与申请调证权:辩护律师经同意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材料,并有权申请检察院、法院调取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未提交的无罪、罪轻证据。
提出意见权:在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辩护律师依法提出意见的,办案机关应当听取。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律师可为当事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办案机关应在三日内作出决定。
申诉控告权: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控告。
(二)主要义务与责任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禁止妨害司法: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或进行其他干扰诉讼的活动。
保密义务与例外:应对执业中知悉的秘密和隐私予以保密,但知悉委托人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严重犯罪时,有及时告知司法机关的义务。
遵守执业纪律:必须遵守法庭规则,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不得请客送礼或行贿。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核心诉讼权利与义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辩护权的享有者,其权利贯穿诉讼始终。
(一)主要权利
辩护权与法律援助权:有权自行辩护,也可委托一至二名辩护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的,可申请法律援助;对于盲、聋、哑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情形,办案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知悉与程序参与权:有权知悉涉嫌的罪名、鉴定意见内容;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有权申请补充或重新鉴定。
防御性权利:对办案人员侵犯诉讼权利或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被羁押的,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并可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核对与补充笔录权:讯问笔录应交其核对,记载有遗漏或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也可以请求自行书写供述。
(二)主要义务
如实回答的义务: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配合诉讼行为的义务:应当遵守法律规定,接受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人身检查、搜查、扣押等诉讼行为。
不得干扰诉讼的义务:不得实施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等行为。
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团队由熟知公司法、公司治理结构、各行业情况及相关法律业务的律师组成。法律服务在重视纠纷处理的同时更注重风险防控,防范于未然。若有需要,随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