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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中的权利与义务

发布日期:2026-01-15 作者: 点击:

  刑事辩护中的“权利”与“义务”是一个核心议题,它涉及辩护律师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双方。其内容可概括如下:


  一、辩护律师的核心权利与义务


  辩护律师是行使辩护权、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专业主体。


  (一)主要权利


  介入时间提前: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可以辩护人身份介入,犯罪嫌疑人自被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就有权委托律师。


  会见与通信权: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等特定案件外,辩护律师凭“三证”即可会见在押当事人,看守所应及时安排,且会见不被监听。


  阅卷权: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而不仅限于“犯罪事实材料”。


  调查取证与申请调证权:辩护律师经同意可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材料,并有权申请检察院、法院调取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未提交的无罪、罪轻证据。


  提出意见权:在侦查、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辩护律师依法提出意见的,办案机关应当听取。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律师可为当事人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如取保候审),办案机关应在三日内作出决定。


  申诉控告权:律师认为办案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上一级检察院申诉、控告。


  (二)主要义务与责任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


  禁止妨害司法: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或进行其他干扰诉讼的活动。


  保密义务与例外:应对执业中知悉的秘密和隐私予以保密,但知悉委托人准备或正在实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等严重犯罪时,有及时告知司法机关的义务。


  遵守执业纪律:必须遵守法庭规则,不得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不得请客送礼或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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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核心诉讼权利与义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辩护权的享有者,其权利贯穿诉讼始终。


  (一)主要权利


  辩护权与法律援助权:有权自行辩护,也可委托一至二名辩护人。因经济困难等原因没有委托的,可申请法律援助;对于盲、聋、哑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等情形,办案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


  知悉与程序参与权:有权知悉涉嫌的罪名、鉴定意见内容;对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有权申请补充或重新鉴定。


  防御性权利:对办案人员侵犯诉讼权利或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权:被羁押的,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有权申请取保候审或变更强制措施,并可申请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核对与补充笔录权:讯问笔录应交其核对,记载有遗漏或差错的,有权要求补充或改正;也可以请求自行书写供述。


  (二)主要义务


  如实回答的义务: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


  配合诉讼行为的义务:应当遵守法律规定,接受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人身检查、搜查、扣押等诉讼行为。


  不得干扰诉讼的义务:不得实施隐匿、毁灭、伪造证据、串供或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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