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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纠纷处理的常见误区与应对

发布日期:2025-11-27 作者: 点击:

  一、程序与主体类误区


  误以为“关系”“托人说情”能左右裁判。司法裁判以事实与法律为依据,任何“走关系”不仅无效,还可能带来程序风险与不利后果。


  忽视调解的价值。调解具有成本低、效率高、利于执行等优势,法院在立案后、庭审中均可依法组织调解,切勿把调解等同于“示弱”。


  被告信息不精准就起诉。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实践中即便没有被告身份证号,只要姓名/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区分,法院即可立案。


  错过开庭/答辩导致缺席判决。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不答辩,法院可依法缺席审理并作出不利判决,并可能判令承担诉讼费用。


  混淆“法定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负责人,诉讼代理人可以是律师、单位工作人员等;法定代表人并不当然等同于诉讼代理人。


  以为“简易程序”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一般需先转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不得公告送达。


  忽视上诉期“各算各的”。判决书、裁定书如不能同时送达双方,上诉期自各自收到之日起算,晚收就少时间。


  把“诉讼请求是否支持”当作争议焦点。争议焦点应围绕法律关系、构成要件、抗辩理由等展开,请求能否支持只是围绕争点的审理结果。


  以为“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一律免证。法院对生效裁判既看结果也审理由,对证据的审查是实质审查,不能机械“拿来主义”。


  二、证据与举证类误区


  只谈“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忽视证明力。证据具备三性仅解决“能否进入法庭”的问题,还要比较其对事实的证明强度与说服力。


  质证时不予质证或“只说暂不认可”。不当行使质证权利,法院可结合其他证据直接认定其真实性或证明力。


  对“关联性”理解过窄。只要证据能增强或减弱待证事实在法官心中的盖然性,即具有关联性。


  混淆“提出责任”与“证明责任”。谁主张谁举证,但一方提出证据后,对方可通过反驳证据动摇其证明力,必要时申请鉴定/调查取证。


  逾期提交证据。除法定例外,逾期举证可能被不予采纳,且对方因此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等必要费用,法院可判令由逾期方承担。


  单位证明材料“只盖公章”就万事大吉。单位证明除公章外,还应由负责人及制作人签名或盖章,否则证明力弱。


  忽视证人管理。证人不得旁听庭审,否则可能丧失证人资格。


  误以为“公文书证”必然高过一切。法院会对公文书证的内容、结论与案件关联性进行实质审查,不能只看“谁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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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费用、送达与期限类误区


  以为“胜诉就自动退诉讼费”。胜诉方预交但不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法院应当退还,通常需办理相应手续。


  误以为“二审按一审全额交费”。财产案件二审诉讼费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计收,不是按一审全额。


  以为“简易程序诉讼费不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或以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的案件,诉讼费一般减半。


  忽视“公告、鉴定、和解、管辖权异议”期间不计入审限。这些期间从审限中扣除,不能以“久拖未判”简单推定程序违法。


  递交证据不索要收据。向法院提交借条、转账凭证、合同原件等重要证据,应索取收据以备查。


  误以为“送达只给代理人”就与自己无关。法院通知、文书可仅送达当事人或代理人一方,务必保持联系方式有效。


  错过申请执行期限。生效裁判应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可能丧失执行救济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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