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客户:
近期多次发现有不法分子冒充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诈骗活动。在此,我所对该等诈骗行为作出强烈谴责。我们将彻查并对不法分子追究法律责任。 敬请广大客户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
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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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中的证据工作,是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有效辩护的核心。这项工作贯穿于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的全过程,其要点可系统性地归纳为证据的收集、审查与运用三个层面。
证据收集是辩护工作的起点,其目标在于构建一个完整、客观的证据体系,以支持辩护主张。
全面收集原则:辩护律师应全面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各种证据材料。这既包括有利于当事人的言词证据,也包括客观性证据。特别是在轻罪或证据存疑的案件中,全面收集对定罪量刑有影响的证据至关重要。
合法性审查与非法证据排除:收集证据的程序必须合法。对于侦查机关可能存在的非法取证行为,辩护律师应高度警惕并积极应对。根据规定,采用刑讯逼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方法获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对于物证、书证,若收集程序违法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且不能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的,也应排除。辩护律师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均有权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
重视客观证据与电子数据:相较于易变、不稳定的言词证据,物证、书证、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的证明力往往更强。辩护律师应特别关注此类证据的收集。
利用非接触式与亲历性调查:在必要时,辩护律师可以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对于关键证人、被害人,或对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据疑点,应进行亲历性审查,如亲自询问、现场勘查等,以核实书面卷宗之外的信息。同时,也可探索利用远程视频、线上取证平台等非接触式方式,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固定证据。

对在案证据进行精细化的审查判断,是发现案件突破口、构建辩护逻辑的基础。审查应遵循从证据能力到证明力的层次性路径。
证据能力的审查:首先判断证据能否作为定案的根据。核心是审查取证程序的合法性和证据的真实性基础。不具备证据能力的材料,不得作为指控或定罪的依据。
证明力的审查:对于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需进一步审查其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大小。这需要综合全案证据,从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联程度、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关系等方面进行判断。
对口供的审慎审查: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原则。要重点审查口供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以及是否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对于认罪认罚案件,尤其要审查其认罪的自愿性和真实性,避免当事人因误解或压力而作出虚假供述。
对“幽灵抗辩”的破解:当被告人提出无法查证或不合常理的辩解时,辩护律师应引导法庭重点审查客观证据,运用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构建或检验证明体系,看被告人的辩解是否与在案客观事实和常理相悖。
对技术性证据的实质审查:对伤情鉴定、价格认定、酒精检测报告等技术性证据,不能盲目采信。应审查鉴定机构及人员的资质、检材的来源与保管、鉴定方法的科学性、结论的可靠性等,必要时可申请重新鉴定或通知鉴定人出庭。
对不同证明对象的差异化标准:需注意,刑事诉讼法对定罪和从重处罚事实要求“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但对于有利于被告人的从宽处罚事实,其证明标准可以适当降低,适用优势证据标准。当相关证据存疑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团队由熟知公司法、公司治理结构、各行业情况及相关法律业务的律师组成。法律服务在重视纠纷处理的同时更注重风险防控,防范于未然。若有需要,随时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