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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中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

发布日期:2018-02-06 作者: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 点击:

    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郑大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八四年,前身为原河南省第三律师事务所,系河南省司法厅直属的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目前,郑大律师事务所已建设成为一家提供包括非诉业务、民商诉讼、刑事诉讼等全面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下面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来讲解下民事诉讼中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92条


  第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提起撤销之诉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出,并应当提供存在下列情形的证据材料:


  (一)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


  (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全部或者部分内容错误;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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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296条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


  (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


  (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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