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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笔录在民事诉讼中的基本现状

发布日期:2018-01-30 作者: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 点击:

       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郑大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八四年,前身为原河南省第三律师事务所,系河南省司法厅直属的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目前,郑大律师事务所已建设成为一家提供包括非诉业务、民商诉讼、刑事诉讼等全面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下面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来讲解下调查笔录在民事诉讼中的基本现状:


  民事诉讼中的调查笔录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代理人询问案件证人的调查笔录,并将调查笔录作为证据向法庭提交。第二类是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为了解决程序性问题或者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所做的调查笔录。可见,代理人调查笔录与法官调查笔录有着一定的区别。一是制作调查笔录的主体不同,前者是案件代理人,后者是承办案件的法官;二是目的不同,代理人调查笔录是作为证据使用,为了支持其所代理的当事人的主张,而法官调查笔录视审理案件需要产生,也可能因当事人申请产生。主要目的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或者程序需要;三是被调查人不同,代理人调查笔录的调查对象主要是知晓案件情况的证人,而法官调查笔录不仅仅是知晓案件情况的证人,也可以是案件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本文着重讨论的调查笔录主要是作为案件“证据”使用的调查笔录,该部分调查笔录通常会进入“质证、认证”程序。包括代理人调查笔录和法官就案件事实制作的部分调查笔录。至于法官为解决程序性问题所作的调查笔录本文不再多做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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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深入了解调查笔录在民事诉讼中的基本状况,笔者在西部某县基层法庭2016年受理的案件中选取100件民事案件作为样本,通过翻阅卷宗,统计调查笔录在该院民事诉讼中的使用情况,以期以点见面,大致了解调查笔录在基层民事诉讼中的使用状况。选取的案件基本类型为:离婚纠纷、同居析产纠纷、赡养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排除妨害纠纷等。通过统计,笔者发现在100件案件中,仅有5件案件中有调查笔录,其中3件为离婚纠纷,1件为同居析产纠纷,1件为健康权纠纷案件。5件案件中4份律师调查笔录,1份法官调查笔录。通过对样本的分析,发现样本中有5%的民事案件中有调查笔录的使用,其中主要存在于婚姻家庭纠纷中。且主要是代理人调查笔录,法官制作的调查笔录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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