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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的区分根据

发布日期:2018-01-17 作者: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 点击:

        刑事案件有两种属性:有罪和无罪。这两种属性贯穿刑事诉讼始终,从立案侦查开始到审查起诉再到审判都会存在。每个律师在接受一个刑事案件的委托后,首先面临的问题便是刑事辩护策略该如何选择,也就是这个案件是作无罪辩护还是作罪轻辩护。选择了正确的刑事辩护策略有利于办案机关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同时也意味着当事人在程序和实体上很有可能得到有利的处理结果。


        总体上说,所有刑事辩护都可以分为两大类: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在这两分法之下,又可细分为无罪辩护、量刑辩护、轻罪辩护、程序性辩护和证据辩护等五种类型。一个律师接手一个刑事案件后,究竟是作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这历来是一个两难的问题。 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郑大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八四年,前身为原河南省第三律师事务所,系河南省司法厅直属的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目前,郑大律师事务所已建设成为一家提供郑州民事纠纷,郑州刑事辩护和包括非诉业务、民商诉讼、刑事诉讼等全面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下面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来讲解下无罪辩护与罪轻辩护的区分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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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的认罪态度。当事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认定的事实决定了我们律师的辩护方向。如果一个案件的当事人拒不承认起诉书所认定的事实,他始终给自己作无罪辩护,那我们律师就不能以“律师独立履行辩护职责”为由给当事人作罪轻辩护。这次通过的《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就在第五条规定,“律师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此外,如果当事人已经认罪,我们律师还需审查当事人的有罪供述是否自然、稳定。


现在我们回头看这几年已经平反的几个冤案,比如说呼格吉勒图案、聂树斌和陈满案的再审判决书,其中都有“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不一致”这一条理由。这说明,当我们律师能够确信有罪供述系违背当事人真实意志情况下作出时,我们律师可以作无罪辩护。


2、本案的事实、证据与法律。当事人的认罪态度我们律师不能不信,但也不能蛮信,它不是我们律师选择无罪辩护还是罪轻辩护的唯一根据。归根结底,我们律师辩护还是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办案机关做出的任何决定都不能脱离本案的事实和法律,而事实只能是依法查明的事实,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即法律事实。所以,我们律师需要通过分析案件材料、会见当事人及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掌握了足够的案件情况,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然后选择合适的辩护策略。


  “专业、创新、服务、高效”是郑大律师事务所一直推崇和坚持的办所理念。我们将秉承这一宗旨,持续提升自身素质,不断超越自我,依法维护客户的最大合法权益;同时,郑大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国家的法治建设,通过参政议政、普及法律知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郑州民事纠纷以及各种公益活动等最大限度地履行社会责任。依法办案是郑大律师事务所的原则;热情优质服务是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的宗旨。全所律师恭迎各界朋友光临,并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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