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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事实辩护的分类

发布日期:2018-01-12 作者: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 点击:

  针对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指控,刑事辩护可以选择的基本抗辩方法是:案件事实辩护、证据不足辩护和法律适用辩护。其中案件事实辩护包括:

(一)正面论述和证明一个和公诉机关提出的案件事实不同的被告人的具体行为;

 (二)反驳公诉机关提出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即论述和证明公诉机关并没有用证据充分证明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


    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郑大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八四年,前身为原河南省第三律师事务所,系河南省司法厅直属的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目前,郑大律师事务所已建设成为一家提供郑州民事纠纷,郑州刑事辩护和包括非诉业务、民商诉讼、刑事诉讼等全面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下面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来讲解下案件事实辩护的分类:


  1、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辩护,常见的做法有:


  (1)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不具备法定的犯罪主体要件。


  (2)陈述或证明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犯罪故意或犯罪目的。


  (3)陈述或证明被告人客观上未实施犯罪行为。


  (4)陈述或证明不具备某些犯罪构成所要求的犯罪目的和犯罪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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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阻却违法性事由辩护


  一般有:被告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被告人因其他原因(精神原因)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被告人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或意外事件等情形。


  3、情节辩护


  根据案件事实,辩护律师提出被告人具有初犯、自首、立功、坦白、被害人过错、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在共同犯罪中的从属地位、受威胁犯罪等有助于从轻处罚的事实和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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