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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诉讼律师的思维方式和庭审技巧

发布日期:2017-12-13 作者: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 点击:

  随着《民法总则》的生效实施,我国社会进入了“民法典”时代。为积极应对新时代社会迅速发展引发的律师诉讼领域的新问题,更新诉讼理念、提升诉讼技能.“民商诉讼律师的思维方式和庭审技巧”。民商法在理论上“博大精深”,在诉讼案件实务上可谓“精彩纷呈”。掌握民商诉讼的正确思维方式和基本庭审技巧,提高诉讼工作质量和效率,是在座各位都很关心的问题。


       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郑大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八四年,前身为原河南省第三律师事务所,系河南省司法厅直属的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目前,郑大律师事务所已建设成为一家提供包括非诉业务、民商诉讼、刑事诉讼等全面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下面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来讲解下民商诉讼律师的思维方式和庭审技巧。


  “民商诉讼思维”应对的问题、工作目标及实务方法


  我们这里讲的“思维”,简单说,取其狭义内容,是指解决民商事诉讼争议问题的基本思路和方法。从广义上划分,逻辑学上的“思维”,还有线性思维和非线性思维等划分方法。我们这里不谈其“广义上”的内容。


  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最高人民法院原高级法官王宪森


  关于民商诉讼案件所应对的法律关系问题。大家都知道,一个民商诉讼案件的产生,实际上就是当一个民商事法律关系受到侵害、破坏后,权利人依法主张权利,并通过人民法院以司法救济手段进行修复的过程。民商法的实体法很多,粗略一算也有十多个,这些基本法的常用知识和内容,在座的各位经过严格的考试都已经过关了。我们需要解决的只是如何在实践中办好每一个民商事纠纷案件。具体而言,就是在个案中能够准确判定、确认争议问题所对应的“民商事法律关系”。经过长期的职业经验积累,相信这已经成为许多法官、律师朋友们的一个思维习惯和基本技能。


  在诉讼实务中,按照民法的基本理论,民商诉讼思维应重点应对两个问题:一是民商诉讼争议的法律关系性质,另一个就是民商事法律规范所保护的“权利”对象。也就是《民法总则》第2条、第3条的纲领性规定。不管是什么类型的争议,我们一定要把对应的法律关系理清楚,一个“法律关系争议”就形成了一个或一类特定的案件。如果律师在实务中把握不准,则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内容就可能偏离案件争议的实质和解决途径。其结果,要么被法院驳回,要么被告知另行主张。这样的错误,实践中并不鲜见。第二,关于民商事法律所保护的对象问题,那就是“民事权利”。通常有这样一句话,民法就是为保护“民事权利”而存在。在座的各位民商律师的主要工作,也就是为了维护被代理人(客户)的合法民事权利而工作。这就是我们应首先明确的两点:民商诉讼的思维方法和工作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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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个问题,是关于民商诉讼思维方式和方法的具体内容。时间关系,这里只能简单提炼一下,不详细展开。


  关于实现民商事权利的思维路径,首先要想到的是“权利的来源”,即解决某一纠纷应适用的实体法问题,也就是民商法中常见的那些基本法和部门法内容。其次,解决商事纠纷,依据的成文法条文毕竟有限,包括《司法解释》的内容也是有限的,难以解决所有的操作问题,更多的商事规范则来自当事人协商一致后的约定。所以,一定要重视商事活动中交易双方约定,这些“约定内容”使商事交易的模式类型及权利、义务关系更加具体入微、丰富多彩,尤其是处在当今的交易创新时代。


  有了“权利”的法定依据,权利人如何通过诉讼去实现它,涉及个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法律人的实务思考“路径”,主要是依据法律规范和原理而展开。在实务内容构成上,一部分是对“法律规定”的重复,另一部分是对“法律空白的填补”。法律规定,即来自实体法和程序法现有“条文”表述的规则、规范,这是保护民商事权利的最直接的依据,不必多讲。对法律空白的填补,则是对法律适用的创新,这法律人智慧的体现,也是在座各位律师应积极参与的社会工作。通过解决个案争议的方式,完善交易规则,为维护社会交易秩序积累实务经验,必将为完善立法发挥积极的推动作用。这些“填补”,均是对民商法的基本法理、原则、价值、理念等在实务操作层面的细化,也是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民商事法律领域,可以说“新规则、新规范”层出不穷。现今实施的许多司法解释,大都直接来源于法官、律师、学者等多年的实务探索和研究,无疑是对司法实践经验的客观记录和总结。总之,实现民商事权利的“思维路径”,要抓住争议“法律关系”这条主线,围绕“保护民商事权利”而展开。民商诉讼律师要发挥主观能动性、创造性,熟练掌握诉讼操作技能,做好司法服务工作,为完善我国民商事立法及交易规则提供有益的经验积累。


  在实务操作中,为解决好诉讼案件中的复杂争议问题,我们还需要掌握一些具体的“判断和推理”方法。归纳一下,通常采用以下这几种方法,即:法条逻辑推理法、法理原理推理法、判例推理法、利益平衡法、自然科学原理法、数学计算法、交易成本法等。例如,对于某一诉讼案件,无论法官调解还是律师推进当事人和解,其主要价值支撑点都是“基础交易成本”,寻得双方共赢的解决方案,才是好的方案。法官和律师应用的推理模式是一致的,通常采用“三段论”式推理,即“大前提-小前提-结论”。事实上,我们思维的模式并不复杂,案件的“难点”主要是来自“社会经济关系”内容的复杂性,以及社会中多重“价值”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所以,这才有了民商法律规范的“博大精深”。


  实践中,为使表达更加简洁,更符合思想交流的习惯,我们常会不自觉地省略部分推理“要素”,但不会影响对所得“结论”的表达和理解。


  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坐落于企业云集的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主干道--科学大道上,拥有现代化的办公设备和优雅、温馨的工作环境。律所现有专职律师15名,实习律师6名,兼职律师29名,行政人员4名,总人数共计54名,其中博士学历18名、研究生学历22名、本科学历14名,在河南省律师事务所中综合学历最高。汇集了一批国内、省内的各个领域的知名专家,结合郑州大学法学院的学术专业优势,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企业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同时,郑大律师事务所的先进管理理念还使得郑大律师具有高度的团队合作精神,不同领域的律师相互配合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的综合法律服务。


  “专业、创新、服务、高效”是郑大律师事务所一直推崇和坚持的办所理念。我们将秉承这一宗旨,持续提升自身素质,不断超越自我,依法维护客户的最大合法权益;同时,郑大律师事务所积极参与国家的法治建设,通过参政议政、普及法律知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以及各种公益活动等最大限度地履行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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