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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程序

发布日期:2024-04-19 作者: 点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按照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法庭审理程序如下:


  一、宣布开庭


  (一)开庭审理前,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二)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等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


  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二、法庭调查


  (一)当事人陈述。原告宣读起诉状,被告进行答辩,第三人陈述案件意见。


  (二)举证质证。原告出示证据,被告及第三人进行质证;被告出示证据,原告及第三人进行质证;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及被告进行质证。


  证据按照下列顺序出具:


  1.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2.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3.宣读鉴定意见;


  4.宣读勘验笔录。


  三、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程序

  四、陈述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意见。


  五、宣告判决


  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判决可以当庭宣判,也可以定期宣判。


  六、签法庭笔录


  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庭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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