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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民事纠纷,要向哪一级法院起诉?

发布日期:2023-06-15 作者: 点击:

  民事案件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及管辖权转移。


  1、级别管辖。日常生活中发生民事纠纷,一般向基层人民法院(县/区人民法院)起诉。重大涉外案件、本辖区有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等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地域管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离婚纠纷、公司纠纷、票据纠纷及其他特殊纠纷,需具体区分情形确定管辖法院。此外,在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议确定管辖法院。


  3、专属管辖。因房屋等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有民事纠纷,要向哪一级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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