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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辩护的五大庭前提纲

发布日期:2023-05-05 作者: 点击:

  一、程序提纲


  程序提纲,针对的是四个辩护角度中的程序辩护角度。这里的程序辩护,还要注意后续跟踪或者后期权利救济的问题。比如,对于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7条,办案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要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于办案机关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1条第3款,申请人有权继续申请复议;对于辩护律师收集、调取证据的申请,根据《两高三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18条,办案机关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并通知辩护律师,对辩护律师的书面申请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发问提纲


  辩护律师在法庭上的发问,包括发问被告人、被害人、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专家证人等。对不同对象发问的题目设计和逻辑是相通的,在此,我只谈对被告人的发问。


  在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公诉人向被告人发问完毕之后,是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的环节。辩护人发问被告人,是法庭调查阶段的一个重要程序,也是一个重要的辩护程序。


  关于向被告人发问的内容,我的理解是以控方指控文书的内容为基础,兼顾证据和程序,落脚点是具体的犯罪构成要素。在涉黑案中,发问可能需要几天的时间,因为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多、涉案事实多,并且起诉书一般都存在指控事实的基本要素不完整,对于犯罪构成要素的表述不明晰、不准确的问题。辩护律师应采取发问的方式,通过被告人之口,让有利于被告人的事实呈现在法庭上。


关于刑事辩护的五大庭前提纲

  三、质证提纲


  质证提纲,是对四个辩护角度中辩方质证角度的具体落实,是为了应对法庭审理环节公诉人举证之后,辩护人发表质证意见的环节。辩护人的质证,是从《最高法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章所规定的每一类证据的审查角度出发,对每一份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提出具体的意见。


  关于质证,我在刑辩基本功之四的证据辩护角度中,已经有所提及。需要再次说明的是,辩护人发表的质证意见一定要有落脚点,要么是证据的收集程序违法而应当排除,要么是证据的内容不真实而不得采信,要么是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缺乏关联、不能证明具体的犯罪构成要素的存在。通俗一点讲,辩护律师的质证意见发表完之后,得让法官或者旁听者明确,控方的这份证据是能证明被告人罪轻还是无罪的证据,证明被告人罪轻或无罪的具体理由是什么。


  四、举证提纲


  举证提纲,落实的也是四个辩护角度中的证据辩护角度,是为了应对控方举证之后、辩方举证的环节。在此要再次强调,辩方的举证提纲应当包括具体的证据内容、明确的证明目的,并分析证据内容与待证事实(具体犯罪构成要素)之间的关联性。辩方举证提纲也要有一个落脚点,即该证据是证明被告人无罪还是罪轻,是如何起到证明作用的,具体的理由是什么。


  五、辩论提纲


  辩论提纲,是对四个辩护角度的全面落实,是在前述基础上的查缺补漏、重点出击,是应对法庭辩论环节的提纲,也是辩护词的核心框架。在辩论提纲中,对于尚未被解决的程序问题,要继续强调;对于控方指控的事实存在的问题,要再次重申、重点说明;对于控方证据存在的问题或辩方证据的证明效力,要进行宏观把握、微观解释;对于法律适用问题,要具体分析被告人所不具备的具体的犯罪构成要件要素,直击命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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