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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有什么特点(一)

发布日期:2021-02-26 作者:灼灼其华 点击: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它具有主体唯yi性、实施特殊性、实施强制性、措施临时性和对象特定性的特点。郑大律师事务所的小编今天主要为大家介绍的是它的主体唯yi性。


  主体唯yi性


  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对于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权决定拘留。


  人民法院没有刑事拘留权。法院拥有司法拘留的决定权,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刑事拘留有什么特点(一)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除以上情形之外,在法院庭审过程中冲击法庭的,或者有其他妨碍诉讼进行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法院可以决定对其予以1000元以下的处罚,或者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不论何种拘留,均由公安机关执行不管是公安机关决定的拘留,人民检察院决定的拘留,还是人民法院决定的司法拘留都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


  小编这次就先分享到这里了,下次小编继续来为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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