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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员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

发布日期:2020-11-20 作者:灼灼其华 点击:

  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见证人的资格。中国《继承法》规定的五种遗嘱形式中,除自书遗嘱外,都把见证人作为合法有效遗嘱的重要条件之一。因为见证人的证明真实与否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法律效力。所以法律规定见证人需要具备一定的资格,不具备这些资格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其所见证的遗嘱无效。


  遗嘱需要是具备遗嘱能力之人所为,符合法定要式者,才是一个在法律上有效的遗嘱。得为遗嘱的能力称为遗嘱能力。在香港,遗嘱的订立需要有至少两位非受益人担任见证人,遗嘱才具有法律效力。一般而言,这两位见证人的其中一位会由协助订立遗嘱的律师楼合伙人担任,而另一人则由前述律师所邀请的同业(一般由邻近律师楼的合伙人,但不能采用同一律师楼的其他合伙人)担任。关于见证人的资格,中国《继承法》未作正面规定,但第 18条从反面规定了:“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哪些人员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在目前的情况下,找符合条件的律师作为遗嘱见证人较为稳妥。


  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郑大律师事务所)成立于一九八四年,前身为原河南省第三律师事务所,系河南省司法厅直属的综合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目前,郑大律师事务所已建设成为一家提供包括非诉业务、民商诉讼、刑事诉讼、郑州民事纠纷郑州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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