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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行为的分类

发布日期:2020-04-16 作者:灼灼其华 点击:

  民事行为,是自然人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该行为区别于不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比如道德行为、情谊行为等,也区别于其他法律领域的行为,比如犯罪行为、行政行为等。


  一般分为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接下郑大律师事务所的小编来和您一起了解下:


  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调整自身利益的具有规范性质的行为。《民法总则》第 133条修正了《民法通则》中将法律行为局限于“合法行为”的错误规定,强调了法律行为中“意思表示”的要素。由此,法律行为可以是有效的法律行为,也可以是无效的法律行为,或者是效力待定的行为、可撤销、可变更的行为。

民事行为的分类

  准法律行为


  行为人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业已满足为前提,将一定的内心意思表示于外,从而根据法律规定引起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它主要包括意思通知行为、观念通知行为和感情表示行为以及原宥。


  这种行为仍属于表意行为,但其效力非基于表意人的表意,而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民事行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发生民法上效力的表意行为。准民事行为可分为催告、通知以及宽恕。


  事实行为


  行为人不具有设立、变更或消灭民事法律关系的意图,但依照法律的规定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事实行为完全不以意思表示为其必bei要素;事实行为依法律规定直接产生法律后果;事实行为只有在行为人的客观行为符合法定构成要件时才发生法律规定的效果;事实行为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先占、加工、无因管理行为、遗失物的拾得行为、埋藏物的发现行为以及债权标的物的给付行为等均属于事实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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