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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大律师事务所介绍一下公司设立纠纷种类

发布日期:2018-11-10 作者:郑大律师 点击:

  公司设立是由一系列行为所组成的一个过程,包括确定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制定公司章程、筹集公司资本、确定公司组织结构、办理公司设立的注册登记等。作为公司治理的第一步,公司设立意义非常,其规范与否往往对未来公司的成长、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司设立过程中不规范行为可能导致诸多纠纷,如设立中章程存在瑕疵导致的章程效力确认诉讼,设立中因出资与股权分配约定不明导致的股权确认诉讼。


  公司设立纠纷的种类有:发起人责任纠纷,包括发起人对外承担的责任和发起人内部的责任分担,前者指第三人起诉要求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备过程中对外产生的债务,后者如公司筹备过程中产生费用的分担;公司出资纠纷,如公司设立时股东出资不实或者设立后抽逃出资时,公司或者债权人请求股东补足出资或在欠缴出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需要指出的是,在公司设立纠纷中,若发起人签订章程后,公司尚未登记设立,但又不能确定公司是否必然能够设立或不能成立,在此种情况下,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应比照合伙法律关系,公司发起人之间应当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债权人以发起人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公司明确不能成立的,则适用公司设立失败的有关原则,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在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成功设立的,发起人的民事责任应由成立后的公司来承担。


  第一、设立中公司相关纠纷


  设立中的公司,如同胎儿一样,是一种独特的法律形态,在法律上具有独特的地位。在此阶段必然要进行一系列的经济活动,如需要为公司筹建租房、购进办公用品、雇佣工人等等,而此时拟设立的公司尚未成立,如果发起人以拟设立的公司名义进行了上述活动必然构成没有被代理人的无权代理,导致行为无效,从而引发纠纷等等。与设立中公司相关的或者在公司成型之前的阶段发生的相关纠纷都可归为设立中公司纠纷。

郑大律师事务所介绍一下公司设立纠纷种类

  第二、出资纠纷


  这是公司设立阶段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一个公司能否有效设立,以及公司设立之后能否良好运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公司在设立阶段有没有充足、有效的营养来源。如果出资人出资存在问题,必然导致拟设立公司先天不足,甚至夭折。


  第三、公司设立不能纠纷


  并不是每一个公司设立方案都能最终得到实现,公司设立常常因为各种客观不能的原因归于失败,例如拟从事的业务环境发生重大改变,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公司但未能募集股份等等。但此时,公司发起人可能已经进行了一系列的经济活动,这些行为的后果处理以及由此带来的纠纷都属于公司设立不能纠纷。


  第四、公司成立无效纠纷


  公司成立无效是指已获准登记的公司由于其设立时不可补正的瑕疵,在事实上不具备法人资格而被有权机关依法认定其自始不成立。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成立设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如果公司设立时没有达到上述条件,即使公司通过弄虚作假,蒙混过关,取得了经营执照,公司成立也是有法律上的瑕疵的。比如某一乡党委书记利用受贿得来的赃款与其另外一个亲戚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公司,而且工商机关迫于压力颁发了营业执照,该公司也实际从事了营业活动。但是该公司本身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法律要求有限公司股东不能少于两人,而且党政机关干部不能与他人合办公司(注:参见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8月29日《关于行政单位或企业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谁承担的批复》)。但是此时公司已经取得营业执照且实际进行了经营活动,由此往往会引发纠纷,这种纠纷就是典型的公司成立无效纠纷。


  第五、公司设立中的欺诈纠纷


  如同在其他经济领域一样,公司设立过程中,欺诈也是无处不在的。一些熟悉公司设立运作过程,或者在其他方面具有信息优势的人,往往会利用他人对公司知识的缺乏和开设公司经营创业的善良愿望从事欺诈活动。罗马法有谚云:“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行为后果无效往往伴随着纠纷的产生,这类纠纷我们称之为公司设立中的欺诈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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