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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新型肺炎,人民政府可采取哪些防控措施

  针对新型肺炎,人民政府可采取哪些防控措施?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 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针对新型肺炎,人民政府可采取哪些防控措施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 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疫区内除采取前述紧急措施外,同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郑大律师事务所来简单介绍下:


  (一)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二)对疫区进行封锁;


  (三)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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